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余文華選任辯護人林晉宏律師
陳傳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文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余文華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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