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785號
原   告  張慈晏
被   告 武陵綠大地社區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王惠珠
訴訟代理人  洪江
       謝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一、「原告為門牌號碼桃園
市○○區○街○○○巷○○○○號1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
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巷○○○○號1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七、「並依同法第436條之
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1,000元由原告負
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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