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2192號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1554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恐嚇危害安全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45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民國98年6月15日│民國98年4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260號│第1056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壢簡字第││實││2192號│1554號││審├──┼────────┼────────┤││判決│98年7月22日│98年10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壢簡字第││判││2192號│1554號││決├──┼────────┼────────┤││判決│98年8月17日│98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