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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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二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陳重瑜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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