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著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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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著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59號上訴人 李冠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聲明第2項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另上訴聲明第3項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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