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順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順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順帆(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均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7、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謝儀潔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108.11.21雲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93號雲林地院109年度虎簡字第35號109.03.31雲林地院109年度虎簡字第35號109.04.28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14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57號)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108.12.16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6號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235號109.04.06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235號109.05.06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32號3竊盜有期徒刑3月108.11.15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71號、109年度偵字第1617、1618號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109.09.02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109.09.30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98號4竊盜有期徒刑3月108.11.28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71號、109年度偵字第1617、1618號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109.09.02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109.09.30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98號5竊盜有期徒刑3月108.12.04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71號、109年度偵字第1617、1618號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109.09.02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109.09.30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98號6竊盜有期徒刑4月108.12.14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71號、109年度偵字第1617、1618號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109.09.02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109.09.30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98號編號3至6經彰化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9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7竊盜有期徒刑7月108.11.14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71號、109年度偵字第1617、1618號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109.09.02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109.09.30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98號8竊盜有期徒刑7月108.12.01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71號、109年度偵字第1617、1618號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109.09.02彰化地院109年度易字第959號109.09.30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98號編號7至8經彰化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9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