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89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衛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請求依據。
三、請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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