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89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丙○○前列三人共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碳排放交易推廣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別債權人請求之依據、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各別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到院。(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