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明旋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2,882元(56,882元+56,000元=112,88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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