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16號原告 徐美櫻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男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分割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30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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