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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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告 陳佩儀 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並堯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及附件)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