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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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11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黄文明 即 蔡明靜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柏倫 即蔡明靜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柏瑋 即蔡明靜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嘉慶 即蔡明靜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嘉賞 即蔡明靜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明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明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