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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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聲請人 楊華清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而其向本院陳報之住所為桃園市○○區○○街○○巷○○號,有聲請人更生聲請狀在卷可佐,且聲請人陳稱其實際住所地亦為上址等語,亦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是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聲請人住居所地所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