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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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678號債權人 朱憲庭 債權人 潘俊達 債權人 潘禮賢 債權人 陳炫霖 債權人 黃金城 債權人 徐于嵐 債權人 朱張文 債權人 林東遠 債權人 梁澤銘 債權人 林千 又債務人鎬城環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騰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憲庭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俊達給付新臺幣玖萬零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禮賢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炫霖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金城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于嵐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張文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東遠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澤銘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林千又 給付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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