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 陳吉娜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紅齊 間清償借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或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