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0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01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詹博堯

徐慧萍

被告 蘇培睿蘇俞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549元,及其中新臺幣22821元自民國111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兩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