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022號
上訴人杰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岳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晉得 即 昱森 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