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759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

錢佳瑩 律師

上列原告因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榮寬 等間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1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801元,應徵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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