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759號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
錢佳瑩 律師
上列原告因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榮寬 等間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1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801元,應徵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