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0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雅鈺 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被告 蔡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秉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