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3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39號原告 胡成瑄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
游泗淵 律師被告 游良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0,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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