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175號債權人 翟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ANBATTENGIS( 貝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GANBATTENGIS(貝特)最新居留證影本。(原聲請狀未檢附證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請求年息15%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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