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宇涵原名:李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101年執字第8720號、執聲字第1577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宇涵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宇涵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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