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順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順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順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95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於101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蕭順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2月19日,業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12
7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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