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附民原告 朱家宜
莊蕙如 莊淑媚 陳婷玉 附民被告 姜智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麗芬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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