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40號原告 彭燕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秀英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訴之聲明應特定、明確,具體化至可據以強制執行之程度。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唐秀英應給付原告彭燕貿使用房屋款項新臺幣○○○元」,原告應補正其金額為多少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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