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70號原告 林聖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育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