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71號聲請人 楊武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具狀陳稱為無任何財產,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