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92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訴訟代理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22日上午九點四十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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