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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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相對人 孫雅潔
孫振嚴孫村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 孫是敏 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 賈台鳳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2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賈台鳳邀同原設定義務人孫是敏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5年12月27日起至115年12月2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然債務人賈台鳳於107年2月26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有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孫振嚴即孫村如、孫雅潔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賈台鳳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於106年6月26日、107年3月6日,因繼承(原設定義務人孫是敏死亡)及分割繼承(債務人賈台鳳死亡),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孫振嚴即孫村如、孫雅潔,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相對人自111年10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79,24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被繼承人賈台鳳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孫振嚴即孫村如、孫雅潔,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屏東縣屏東市檳榔腳二605004,726.00472600分之2352所有權人:孫雅潔(權利範圍:472600分之1568)、孫振嚴即孫村如(權利範圍:472600分之784)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26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0011624博愛路334號二樓之二檳榔腳段二小段60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十一層樓房第二層86.41,總面積86.41陽台7.99全部共有部分:檳榔腳段二小段1782建號*11,636.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2600分之2352。所有權人:孫雅潔(權利範圍:3分之2)、孫振嚴即孫村如(權利範圍:3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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