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重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44號附帶上訴人 黃炳輝
黃葉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
蕭意霖 律師 任品叡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蔡淑月 、 蔡淑美 、 蔡淑鴻 、 蔡銘恩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889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周佳佩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