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告 謝以沛 訴訟代理人 古健琳 律師被告予昇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泓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