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67號原告 魏許富士 被告 王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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