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原告 張聖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紫京城國際商務飯店有限公司曾真雀 間代位請求返還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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