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1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徐昱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其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