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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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建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建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