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86號聲請人 江洪金鳳 相對人 林詠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租金事件,寄發郵局存證信函至相對人戶籍址:宜蘭縣○○鄉○○路○段○○○號,惟該信件以「招領逾期」遭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信封記載,其寄至相對人戶籍地址之信函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無法據此認定相對人有聲請人所陳現行方不明之情形。爰此,本院於101年6月28日函請警局查明債務人是否實際居住戶籍地址,經警局函復相對人目前於臺中女監服刑中,,此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回函及其檢附之入出監紀錄資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謂相對人現行方不明之主張洵屬無據。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登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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