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8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