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果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陸果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羅杰治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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