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曾勵鳳 被告 詹烱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3度金簡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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