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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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25號聲請人 解慧珍 即財團法人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
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條至第12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係於民國77年3月23日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四字第9843號函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3冊第43頁第1270號)。茲因相對人前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4條至第12條如附件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6月14日北市社團字第1113071058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單、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條至第3條、第13條、第14條如附件所示部分,僅係法人名稱、設立目的及業務項目、主事務所地址、未盡事宜適用法規、章程施行等事項,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此部分聲請,本院無由准許,自應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昀潔附件:「財團法人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改隸前後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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