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書平選任辯護人賴安國律師
沈泰宏律師 徐維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書平明知「為你而讀」係告訴人 李宇祥 於民國103年9月間,為追求一名女性始創立,且告訴人有邀請友人 戴嘉慶王誌慶 一同參與「為你而讀」品牌之營運,復於103年10月起,以「為你而讀」名義創辦社群軟體FACEBOOK(即臉書)社團、粉絲專頁、Accupass活動通帳戶等進行行銷,而舉辦多場讀書會,又被告乃因接觸上開Accupass活動通訊息,方參與「為你而讀」讀書會,並擔任後續讀書會之說書人,雖被告與戴嘉慶、王誌慶另於104年10月30日,共同設立登記先行智庫股份有限公司,以持續經營「為你而讀」品牌,告訴人僅因工作忙碌方未加入,但仍不改「為你而讀」係告訴人所發想之事實,然被告因見告訴人有以「為你而讀」名義對外開課,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09年7月30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住處,利用電子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並登入其所申辦之臉書帳號「蘇書平」,在個人頁面張貼「如果有人再打著為你而讀假創辦人,講一堆與實事不符合的事,我就會把這個人過去蒐證到的照片和證據全部公佈出來,並tag他過去所有的主管還有他現在參加的社群以及單位,並直接以刑事訴訟處理」等內容之不實言論,並標記社群騙子等,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覽,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本院易字卷第121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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