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林萬發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鳳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引)。如有抵押權人,應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二、系爭1043地號土地之現況略圖並標示四周道路名稱及附照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