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淑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