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六號、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二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一欄第二行「次安甲基安非他命」之記載應更正為「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等語、第二欄第四行「並扣得安非他命」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及第十一行「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應更正為「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等語外,其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案卷資料相符,所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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