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08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汪順生 債務人 楊金虎 債務人 查惠文
一、債務人楊金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金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楊金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楊金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執行債務人楊金虎之財產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查惠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楊金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