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51號原告 龐炎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得燕 間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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