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47號原告 廖惇龍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張清德
阮淑卿 廖國妙 廖桂瑩 廖淑霞 楊麗秋 吳翰蓁 廖杬昇 廖炳昇 廖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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