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債務人 黃永峰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聲請人請陳報自102年6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17,864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三、請說明聲請人雙親有受扶養必要之事由,並提出親屬系統表,載明負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並請說明聲請人雙親有無領取老人津貼?如有,申領起迄期間及受領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四、聲請人家庭(含父母親)是否尚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單親或兒童補助、教育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家屬共同居住?如是,同住家屬人數及關係?
六、聲請人具狀自陳願每月還款10,519元,請說明為何不能履行最大債權銀行提供72期0%,每期還款8,000元之協商方案,而有不能清償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