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葉凌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帳務明細。
二、貴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
三、請釋明新台幣2,742,647元之利息究為2.43﹪亦或1.99﹪(貴公司附表年利率欄記載2.43﹪,利息欄記載按年息1.99﹪計算之利息)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