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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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953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東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睿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睿浡係00年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黃睿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